10月中旬张女士在解放路一家干洗店干洗风衣,双方约定干洗费用为3优惠,店主让一周后来取衣服,并让张女士先付3优惠干洗费,干洗加盟店店主仔细检查了衣服,发现没有破损褪色等问题后,在交费单据背面注明了“衣服完好无损”字句。
由于工作忙等原因,张女士耽误了约定取衣服的时间,直到29日上午才来到该店取衣服,干洗店老板找了一会才从衣架上找到张女士的风衣,没有经过张女士检查就把衣服包好了递给张女士,张女士当场打开进行了仔细检查,结果在衣服的两个袖子和袖口部位出现了褪色的痕迹,经过询问;店主答复是正常的褪色,张女士称这件衣服是第二次干洗,上一次并没有出现这样的褪色,并称衣服是头段时间刚买的,王女士要求店主给予赔偿遭到拒绝。
为了挽回损失,张女士想到了维权热线,随即拨打了12315电话,当天下午兰山工商分局兰山工商所的调解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解;调解人员发现张女士的风衣是奶油色的,只有袖子和袖口的部位出现了大面积的的褪色,随即消费者拿出了在银座购衣服的发票和上次干洗的单据。经过调查,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。调解人员根据《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第四十五条规定,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,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。造成衣物损坏、串色、染色、遗失的,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,并承担赔偿责任。在讲解了消法的有关规定后,干洗加盟店店主默认了工作中的失误,并同意给予赔偿15优惠损失并退回干洗费。王女士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。